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信託監察人及受益人會議 第44條 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代表全體受益人執行下列職責:一、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二、受託人有違背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經受益人之請求,得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選任新任受託人。三、經受益人之請求,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四、其他依法令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