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一節 信託受益權 第19條 信託業得以其他表彰受益權證明文件之製發及劃帳,替代受益證券之發行及轉讓。受益人行使受益權,應以持有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為之。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流通,受益人得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方式,將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轉讓予第三人或向信託業請求終止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