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11條 法規: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1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應於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