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外國銀行分行 第11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裁撤之理由。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