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1條 法規: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八章 附則 第31條 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函報本會,免附相關書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