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銀行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