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公開發行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備供查核。前項會計…
- 第3條銀行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
- 第4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 第5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銀行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
- 第6條銀行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會計政策係指銀行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慣…
- 第7條銀行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銀行若無子公司…
- 第8條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