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27條 法規: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 第五節 再行拍賣 第27條 再行拍賣期日,距上次拍賣期日不得少於十五日多於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