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五節 再行拍賣

條文:
第25~27條(共 3 條)
拍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債權人同意後,由公正第三人定期再行拍賣二次:
一、無人應買。
二、雖有人應買,但投標無效。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仍未能拍定者。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每次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依前條再行拍賣如仍未拍定時,公正第三人應終止再行拍賣。
但經抵押人同意者得再行拍賣一次。
公正第三人依前項但書再行拍賣時,得酌減拍賣底價,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
再行拍賣期日,距上次拍賣期日不得少於十五日多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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