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公正第三人之公開拍賣程序 › 第二節 訂定底價 第13條 公正第三人應設置五人以上之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委員會,決議受託拍賣之不動產底價並提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前項底價評定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或實際從事估價工作五年以上專責估價人員及不動產經紀人。公正第三人受託公開拍賣不動產時,應依董事會通過之底價評定辦法,就土地及建築物分別覈實評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