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公正第三人依前條所定之拍賣底價,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所定之拍賣底價,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併同事證向公正第三人提出陳述意見。前項異議提出後,應即由評定委員會依據異議人所提事證及意見重新評核,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底價,無理由者底價即為確定,並通知異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