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二、辦理經認可之業務有未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或違法經檢察官起訴者。三、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四、未經核准辦理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業務,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五、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