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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
二、辦理經認可之業務有未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或違法經檢察官起訴者。
三、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未經核准辦理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業務,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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