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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9條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審核程序、核准…
- 第30條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以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限。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信託財產…
- 第31條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委託人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
- 第32條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
- 第33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信託目的。二、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內容及其依第…
- 第34-1條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賃期限不受…
- 第35條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時,受託機構不得就該不動產資產信託依本條例規定發行受益證券。但委託人有數人,…
- 第36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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