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34-1條 法規: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不動產資產信託 第34-1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其租金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租賃期限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二十年之限制。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於信託終止後須返還委託人者,信託財產之租賃期限如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應事先經委託人同意。但承租人為委託人時,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