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8條
第二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 第二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
第18條
第二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 第二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
第18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