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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為確保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
受託機構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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