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2條 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內檢具各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工業銀行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