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19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8-0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六章 查核報告 第19條 會計師依照本辦法執行查核工作,應提出查核報告;其查核報告,至少分為四段,第一段說明查核之範圍及依據,稱為範圍段,第二段說明查核程序,稱為說明段,第三段說明會計師之查核結果,稱為結果段,第四段限制查核報告之使用範圍,稱為限制使用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