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報告收受人。二、受查金融機構之名稱。三、受查期間及範圍。四、會計師查核工作之依據。五、查核程序。六、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建議。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八、會計師之姓名及簽章。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但在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以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告內揭露者,會計師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查核報告之日期。十、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