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供為編撰查核報告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及事實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
- 第14條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應具備下列要件:一、應適當記載查核工作之規劃、已實施之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二、明確列明所獲得資料之來…
- 第15條會計師對於查核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善良保管之責任,除供本部調閱外,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將任何資料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 第16條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二、查核報告為十年。
- 第17條若干會計師同被指定或受託為共同查核會計師時,可相互借閱共同查核之工作底稿。
- 第18條其他依相關金融法令執行金融檢查之單位,得經本部同意後調閱受託會計師之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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