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9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第三章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第9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對備份資料予以適當保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