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非公務機關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與確認程序。
五、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七、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
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