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2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第三章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第12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