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11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檢查目 第三章 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及措施 第11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媒介物者,應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一、實施適宜之存取管制。二、訂定妥善保管媒介物之方式。三、依媒介物之特性及其環境,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