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各服務事業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各服務事業之子公…
- 第31條各服務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各服務事業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各服務事業應隨時檢查…
- 第32條各服務事業之內部稽核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服務事業解除其內部稽核主管…
- 第33條各服務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令各服務事業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
- 第34條各服務事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
- 第35條各服務事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主管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
- 第36條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 第36-2條各服務事業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主管機關得視服務事業規模、業務性…
- 第36-3條各服務事業得依公司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得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
- 第37條本準則規定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38條各服務事業如屬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本準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得由該外國事業董事會授權之在中華…
- 第39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