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各服務事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