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8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保管或登錄,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四、其他違反法令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