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除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合併。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