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2條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契約,於客戶提前終止契約或契約到期不續約時,證券商應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