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客戶償還清結時,應即將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或抵繳證券或商品,發還客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