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繳差額。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