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二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