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機構訓練並測驗合格。前項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業務人員得兼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