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一、內部控制制度。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董事會議事錄。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證券商取得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者,申請辦理本業務免附前項第二款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