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 第31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二、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四、自客戶借入者。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