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現金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二、作為向…
- 第15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證券商應依…
- 第16條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借貸期間。二、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三、借券用途。四、證券…
- 第17條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經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其期間不得超…
- 第18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
- 第19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
- 第21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惟證券商如請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應經借券客戶之…
- 第22條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證券商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
- 第23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
- 第24條證券商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
- 第25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
- 第26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一客戶借貸有價證券之金額上限,由證券商自行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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