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指證券商與其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