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第1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