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4條 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4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二、職業及年齡。三、資產之狀況。四、投資經驗。五、開戶原因。六、其他必要之事項。證券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