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證券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證券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