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1條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
- 第19條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持有任一本國公司股份之總額…
- 第19-1條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證…
- 第19-2條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從事有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證券…
- 第19-3條證券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
- 第19-4條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而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證券商經營前項業務及從事…
- 第19-6條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除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交易外,不得連結下列標的:一、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 第19-7條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尚未經本會核准或核准未滿半年且未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檢附相關…
- 第20條證券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
- 第21條證券商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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