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以接受一家期貨商之委任為限;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前項委任期貨商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應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資格,並應於每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