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應增訂約款明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約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對受託契約中該約款予以確認並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