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業務,應以委任期貨商名義為之,並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