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營業許可 第16條 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