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
- 第7條證券商依前條規定辦理下列申報案件,自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書件之即日起算屆滿一定營業日生效:一、辦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者,自…
- 第8條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一、所提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 第9條證券商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
- 第10條證券商於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之即日起算,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
- 第11條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一、自申報生效通知…
- 第12條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始發行或增額發行。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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