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第12條 法規: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申報程序 第12條 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始發行或增額發行。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開始發行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