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
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為停業以上之處分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3-1條
第四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 第二節 外國證券商
第3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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