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1條 法規:證券商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分支機構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置 › 第一節 國內分支機構 第21條 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萬元。但證券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免增加最低實收資本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