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證券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證券商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證券商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包括總說明、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項目。證券商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